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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资讯 > 会计 > 盈余公积计提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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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制企业的法定盈余公积按照规定比例10%从净利润(减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中提取。以前年度亏损(5年内)可用税前利润弥补,从第六年起只能用税后利润弥补。法定盈余公积累计额已达注册资本的50%时可以不再提取。在计算提取法定盈余公积的基数时,不应包括企业年初未分配利润。
任意盈余公积主要是公司制企业按照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提取,其他企业也可根据需要提取任意盈余公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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