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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后租回交易会计处理

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应根据其所形成的租赁类型而定,可按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分别进行会计处理。

1、售后租回交易形成融资租赁

卖主(即承租人)应将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予以递延,并按该项租赁资产的折旧进度进行分摊,作为折旧费用的调整。按折旧进度进行分摊是指在对该项租赁资产计提折旧时,按与该项资产计提折旧所采用的折旧率相同的比例对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进行分摊。

2、售后租回交易形成经营租赁

售后租回交易认定为经营租赁的,应当分别情况处理:

(1)在有确凿证据表明售后租回交易是按照公允价值达成的,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记入当期损益

(2)如果售后租回交易不是按照公允价值达成的:

①售价低于公允价值的,有关损益应于当期确认;但若该损失将由低于市价的未来租赁付款额补偿的,应将其递延,并按与确认租金费用相一致的方法分摊于预计的资产使用期限内。

②售价高于公允价值的,其高出公允价值的部分应予递延,并在预计的使用期限内摊销。递延收益摊销时,借记或贷记“递延收益——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融资租赁或经营租赁)”科目,贷记或借记“制造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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