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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传染病管理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的规定,为预防传染病的发生、流行,保障幼儿的身体健康,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一、职责
1、加强领导,落实传染病管理责任制,建立校长责任制。
按照卫生部门和教育主管部门的要求,组织园内各项传染病治措施的落实。
2、设立专人负责传染病疫情报告人,指定专人(保健员)具体负责本园传染病疫情收集、报告、指导教师晨检、健康教育、食堂卫生、免疫预防等传染病防治工作等。
3、主动与卫生相关部门沟通,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或辖区卫生院的技术指导、培训、督导检查等工作、
4、一但发生疫情,应协助与配合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和医疗机构开展调查、病人救治、控制措施落实等工作。
二、传染病疫情报告
1、报告病种
甲:鼠疫、霍乱
乙: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细菌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炭疽、麻疹、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猩红热、流行性出血热、非典行性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等 丙:肺结核、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等。
食源性疾病:幼儿园在短期内发生因食品原因引起的呕吐、恶心、腹痛、腹泻,伴有发热症状的病人10例及以上,应立即向当地卫生防疫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2、报告要求
1)在园长的领导下,卫生管理员具体负责传染病疫情和疑似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工作
2)加强对幼儿健康情况晨检或巡查,及时发现传染病人或疑似病人,及时报告
3)疫情报告人应及时进行排查,并将排查情况记录在幼儿因病缺勤、传染病早期症状、疑似传染病病人
患病及病因排查结果登记日志上,并在24小时内以电话、传真等向属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同时,向县教育局报告。
4)对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在2小时内及时向县卫生行政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县卫生监督所报告。 三、传染病预防
1、认真执行传染病防治法、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把好新生入园体检关和预防接种证查验关。
2、每年组织师生体检,发现属法律规定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应及时调离岗位
3、加强食堂卫生管理,建立健全规范工作制度,防止食品在加工制作过程中交叉感染,确保提供师生安全、卫生、合格的食品与饮用水。做好校园内苍蝇、蚊虫等媒介昆虫杀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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