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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协议适用于自然人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这里的股东也就是所谓的个人,对于个人而言,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股权转让的手续: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及其他文件,修改公司章程,修改股东名册,更换出资证明书,到工商局办理变更登记。转让人与受让人先行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而后由转让人在公司中履行程序及实体条件,但这种方式存在不能实现股权转让的目的,对受让人来说风险是很大的,一般来说,受让人要先支付部分转让款,如股权转让不能实现,受让人就要承担追回该笔款项存在的风险,包括诉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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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保障股权转让行为的正确和顺利实施,双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协议,共同遵照执行。
这里面需要说明的是,股权转让处理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外,还要遵循公司章程,同时,如果之前全体股东已经签订过《股东协议》或《合伙协议》,则本次股权转让需要遵循《股东协议》的约束。
出让人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让人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于_____________________市签署
鉴于:
1.出让人系________有限公司的股东,出资额为________万元,占公司总股本的________%(下称“合同股份”);
2.出让人愿出让上述股份,受让人愿受让上述股份;
以上需要说明的是,对于出资额的填写,存在“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情形。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出资的义务由公司章程规制,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期限等条件成就前,股东不存在所谓的"出资义务",所以股东因出资期限未届满而未缴纳出资为合法而不是非法。股权受让人明知股东因出资期限未届满而未缴纳出资的,受让股权后应当承担相应的出资义务。
注册资本认缴制下,在已到期的出资义务下,股东及股权受让人的权利义务与实缴制无异。而因出资期限未届满而未缴纳出资的情况下,股权受让人无论是否知情均应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义务;仅善意情况下可以追究股东的违约责任。
经友好协商,双方立约如下:
一、合同股份的转让及价格
出让人同意将合同股份转让给受让人。受让人承诺以现金受让合同股份。经双方协商,股份转让总价款为____________元。
股权转让价格是股权转让协议的核心条款,在实务中,这个条款谈判的时间虽然最长,但写起来往往就一条。不过在有些案例中,由于各种原因使披露和调查进行的不够充分,投资公司对目标公司资产和负债的情况尚不够了解,特别是对其流动资产和短期负债的情况不能掌握。若存在上述情况,则可以在此条款增加关于调整价格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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