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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实施股权激励,需要较为复杂的配套文件。一般情况下,股权激励对象离职,按相关合同文件约定处理即可。因此,对于激励对象离职时的股权处理进行事先约定更为重要。
激励对象需满足一定的工作年限,若因辞职、个人原因等特定情形的,则公司有权予以回购(但没有义务回购),同时约定回购价格。例如:不满工作年限,股东因任何原因离职,其所受让的激励股份及其产生的收益,公司按前一年每股净资产金额的50%核算价格予以回购;当然也可以约定,激励对象自行权期开始起工作未满一定期限自行离职的,视为放弃本次股权奖励,不享有任何股权收益,公司无条件收回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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