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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依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50人以下的股东出资设立。在公司需要对较多员工进行激励时,容易突破50人上限,此时有必要搭建持股平台以绕开人数上限。
其次,当公司不希望给予被激励对象与管理相关的股东权利(例如股东会投票权,会计账簿或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相关决议的查阅权等)时,可以通过设计持股平台仅给予被激励对象相关分红权。
最后,搭建有限合伙的持股平台,可以实现分股不分权。创始人或者创始人控股的公司做GP即执行事务合伙人,一方面,可以以极小的持股比例实现对于持股平台的控制,另一方面,让渡的分红又达到了激励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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